长沙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8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289号5041、6041。

法定代表人:刘健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炀,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双牌天龙旅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紫金北路(原县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花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三凯,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天津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长沙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城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双牌天龙旅游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长沙城建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城建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少阳

审判员  孙祥壮

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