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民初2131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庭,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289号5041、6041。
法定代表人:刘健刚。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翠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思思
书 记 员 王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