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民初1211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委托代理人:李文庭,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289号5041、6041。
法定代表人:刘健刚。
原告***与被告长沙市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翠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思思
书 记 员 王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