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802执恢7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市永定区,联系。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联系。 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联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的(2011)**法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2年9月9日、9月14日、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分别于2022年11月25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9月14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及公积金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位于长沙市***××社区××组××号自建房一栋(六层)、位于长沙市***××街道××社区(村)***组望新路240号自建房一栋(四层),本院分别于2022年12月21日、2022年12月30日予以查封。2022年9月22日,本院委托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063号001栋房产(轮候查封)。2022年12月21日,调查被执行人***在长沙市***××街道××社区(村)***组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10月1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3年1月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经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1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50000元及利息,尚有275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 悦 审判员 高红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