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10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裕园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622066967。
负责人:范亿成,行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三片法庭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4005040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4民初1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3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8月31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2年9月1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2年8月31日向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9月6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房屋(权证号:0×**)。
2022年9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乡××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长国用(2012)第0××9号]。因上述土地上有产权不明的建筑物,暂不宜处置。
2022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标的金额21049837.83元,已执行到位为0元,尚有21049837.8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喻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