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恢36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商贸城7栋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6380元(含执行费838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60638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0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