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永中法执字第196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寿域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容,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三片法庭。
法定代表人段其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大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同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成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