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5960号
申请人:湖南隆城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东塘村(长沙路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刘超。
被申请人: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57号(基建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丁泽,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隆城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隆城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97454.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隆城混泥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97454.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旷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