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57号(基建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丁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八字哨镇人民政府办公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何家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湘0903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工商登记信息,名下无车辆,无相应收益类保险。本院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现正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因被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于2022年8月26日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但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尚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足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依法确认被执行人湖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文 武
审判员 龚盛林
审判员 黄 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