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隆城混泥土有限公司、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5960号之二
原告:湖南隆城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东塘村(长沙路德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刘超。
被告: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57号(基建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丁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隆城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地龙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隆城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隆城混泥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隆城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受理费300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041元,由原告湖南隆城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旷豪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