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1462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83862.1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83862.1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天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黎 亮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萱 书 记 员  陆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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