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

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长***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24执3574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回龙铺镇华田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宁乡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裁定本案指定至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长***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6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长***食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长***食品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开户及缴存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长***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乡××村土地证号为:补发湘(2016)宁乡县不动产权第0005252号的一宗国有出让土地。经函询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本案被执行人长***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未办理权证的土地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已建的建(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1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食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予以公示。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微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长***食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1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5918979.08元,申请执行费11331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案款45918979.08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13319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长***食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东屯渡建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