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840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秀莲。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5民初4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入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杨泽元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