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256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曦,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151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勇,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凌金观,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瑶,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忠,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书念,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瑶,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忠,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瑶,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忠,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航空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罗建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芝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凌金观(反诉原告)、庞书念、***(反诉原告)、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凌金观、***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凌金观、***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凌金观(反诉原告)、庞书念、***(反诉原告)、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凌金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1289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312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凌金观、***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黄素玉
人民陪审员  李玲芝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粟 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