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恢6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开福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王冀湘,女,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王新民,男,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陈巧,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王宇,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梁利,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李忠根,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冀湘、王新民、陈巧、王宇、梁利、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民终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12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情况。2022年2月19日,本院第二次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情况。2022年3月27日,本院第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情况。2022年7月27日,本院第四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财产查控,核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情况。本院共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7月27日至2023年7月26日止,余额不足。2021年11月9日,本院对诉讼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新民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巷××号××栋××房(长房权证开福字第0×**);被执行人陈巧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梨子山第038栋105房(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期××栋××房(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2、第7××1);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名邸1栋713房、714房(权证号码:××、×××12)、长沙市苏家巷31号北栋402房(权证号码:**)以及位于岳麓区××路××栋××房(权证号码:×××**)房产进行了续查封,续查封期限由2021年11月9日起暂至2024年11月8日止,上述房屋均有抵押。上述房屋均有租赁且现状不明,暂不宜处置。2022年6月17日,本院再次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2022年6月18日,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2022年7月5日,本院前往执行人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上述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2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7月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12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684652.3元,已执行到位359863元,尚有12324789.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海
审判员 黄 辉
审判员 王 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美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