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7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274985249J),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151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11民初2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执行。
2022年8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8月5日,本院向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8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查询了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积金信息情况,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12号新锐湘都南栋部分,本案无处置权。
2022年8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8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494697.72元,尚有494697.7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申遇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莫南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