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执37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274985249J),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151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莲。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11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19999.98元,工资3462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2年4月23日、6月13日、7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财产信息。2022年5月16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12号新锐湘都南栋部分101、201、309、3××0号房产(权证号码:7×**),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2022年7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6月13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2022年6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7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本案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4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56479.5元,暂未有执行款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牌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申遇友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