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3163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柯,湖南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洪武,湖南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楠木塘村创业园4号公寓501号。
法定代表人:戴政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22楼2205室。
法定代表人:孙拓,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赵长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151号。
法定代表人:孙秀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长沙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及第三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恒瑞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2,626,465.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10,651.53元,并以12,626,465.27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恒大长沙公司和恒大公司对恒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确认***在12,626,465.27元工程款范围内对益阳恒大绿洲三期19#、23#、24#栋、四期17#、18#栋幼儿园及周边地下室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9日,恒瑞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益阳恒大绿洲三期19#、23#、24#栋四期17#、18#栋幼儿园及周边地下室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恒瑞公司将益阳恒大绿洲三期19#、23#、24#栋四期17#、18#栋幼儿园及周边地下室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等。后建筑公司将上述项目工程全部交付给***,由***进行投资并实际施工。2018年12月10日,益阳恒大绿洲17#、18#栋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5月15日,益阳恒大绿洲19#、23#、24#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8月17日,恒瑞公司与建筑公司就益阳恒大绿洲三期19#、23#、24#栋四期17#、18#栋幼儿园及周边地下室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进行结算,确认该项目工程造价为211,048,059.98元。截至目前,恒瑞公司仅支付198,421,594.71元,剩余工程款12,626,465.27元未支付。
恒大长沙公司系恒瑞公司唯一股东,恒大公司系恒大长沙公司的唯一股东,恒大长沙公司与恒大公司均未足额缴纳注册资金,其对恒瑞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恒瑞公司和恒大长沙公司均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恒大长沙公司和恒大公司也应当对恒瑞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就益阳恒大绿洲三期19#、23#、24#栋四期17#、18#栋幼儿园及周边地下室主体配套建设工程的相关事宜起诉建筑公司,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03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恒瑞公司开发、建筑公司承包的益阳恒大绿洲三期19#、23#、24#栋四期17#、18#栋幼儿园及周边地下室主体配套建设工程由***投资并实际施工,上述工程所有款项均由***所有。综上,三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瑞公司由恒大长沙公司持股100%,本案系涉恒大长沙公司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谢长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龙 晖
书 记 员 徐红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