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511执恢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金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金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1破申12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金安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应当向清算管理人湖南菊明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3)湘0511执80号、(2023)湘0511执恢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受移送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