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11执恢70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56号(原劳动东路84号)长沙重型机器厂C区5栋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274985249J),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1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2年5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长沙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恢复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5月7日,本院向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2年5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保险信息等情况,2022年10月26日,再次发起网络财产查控,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查询了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积金信息情况,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路××段××号××楼××房,处置权已移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本案无处置权。
2022年11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1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长沙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闪信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长沙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1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8575581元,尚有857558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长沙欣和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