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4497号
原告: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下大垅174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义,经理。
原告: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青山路6号金鹰文化创意园1、2、3号厂房、4号配套服务用房102-3房。
法定代表人:李兴宇,经理。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闾敏,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顺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荷花路469号芙蓉公寓B1-2栋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露曦,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博洪,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稳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顺民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收取),由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双石
人民陪审员  李本伟
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婷婷
书 记 员  梁芸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