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5执68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下大垅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184049086F。
法定代表人李小义。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民终3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博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懿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