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长沙管理处(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3761号
原告:***,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远大一路**。
法定代表人:谢立新。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长沙管理处(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星沙镇滨湖路北07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谭绍富,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马捷,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iv>
法定代表人:浣琳,主任。
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二环三段**雄新华府**裙楼**>
法定代表人:周戈,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下大垅**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小义,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长沙管理处(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 标
人民陪审员  周美珍
人民陪审员  李庆如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