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2破申22号
申请人: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赵屯镇白石公路**。
法定代表人:傅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亚泉,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荷柳香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如皋市吴窑镇三元村****div>
法定代表人:陈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蔡成立,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系南通荷柳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监事。
2020年9月7日,申请人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判决内容,负债累累且数额巨大,无法清偿债务,具有资不抵债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南通荷柳香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在审查中查明:被申请人南通荷柳香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名称有误,应为南通荷柳香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但原告申请的被申请人主体错误,本院对申请人的该申请应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爱平
审判员 李世勇
审判员 王智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钱照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