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纽曼帝莱蒙膜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共计支付申请执行人10047978元(含执行费用)。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1004797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9970725元,收取执行费77253元。
本院认为,(2019)吉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的(2019)吉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