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祥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大昶门控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602号 原告:大昶门控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北路61号8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伶,董事长。 被告:上**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13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大昶门控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大昶门控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昶门控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淑琴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