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3602号
原告:大昶门控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北路61号8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伶,董事长。
被告:上**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13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大昶门控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谷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日立案。原告大昶门控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昶门控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淑琴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