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696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汤建国,系湖南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周洋,系湖南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刘知强,系该小区业委会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82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2年11月18日起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先后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将前述执行情况悉数告知,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暂未支付任何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8909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 曦
审判员 谢寅斌
审判员 周命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亮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