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5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站路(湖南神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小武,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明,湖南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审第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蔡彬,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9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天剑
审判员  陈 瑶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龙韦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