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21民初9994号
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车站路(湖南神宇新材料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王小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谦,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明,湖南宏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楚楚,湖南宏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蔡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磊,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谷道平,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谷道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谦、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明、第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磊、第三人谷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对被告***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要点: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县劳人仲案字[2021]第671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将承建的中交雅颂美庐项目防水分包给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原告又将该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谷道平。谷道平召用被告***,***2021年4月29日15时左右,在中交雅颂美庐项目工地从事防水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在长沙县星沙医院住院22天。根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四)之规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陈述要点:本案事故发生责任主体并非我司,该案与我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第三人谷道平陈述要点:没有意见。
查明的事实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25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等;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于1981年7月2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
2、2020年4月27日,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与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中交四公局中交雅颂美庐项目防水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给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谷道平签订的《防水施工劳务合同》,约定将中交雅颂美庐项目中的高层1栋至6栋及小洋房32栋至58栋地下室底板、顶板和侧墙防水及防水维修业务分包给自然人谷道平,承包方式为包工。
3、2021年2月28日,***到涉案工地项目从事防水工作,工作由谷道平安排和管理,劳动报酬由谷道平发放。2021年4月29日,***在该项目从事防水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
4、2021年,***以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1年7月19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县劳人仲案字(2021)第671号仲裁裁决,裁决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后,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本院,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均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第三人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将中交四公局中交雅颂美庐项目防水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给具有用工主体资质的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关于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主张的其与第三人谷道平系承揽合同关系。经查,首先,防水工程施工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而第三人谷道平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包该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应资质。其次,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谷道平签订的是《防水施工劳务合同》,该合同名称明确系劳务合同,且该合同明确约定由第三人谷道平承包方式系包工、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提供施工所必须的原材料、第三人谷道平必须服从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的调配等内容,合同所设立的权利内容符合劳务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再者,承揽合同关系系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且双方系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的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而在本案中,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谷道平签订的是《防水施工劳务合同》并未约定有承揽合同所应必备的要素、且第三人谷道平必须服从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的合理工作安排的调配。综上,本院认定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谷道平系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中部分防水及防水维修业务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谷道平,被告***系谷道平招用,其工作由谷道平安排和管理,工资由谷道平支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对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对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盛 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彭 聪
书 记 员 刘繁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