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辖终3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490号312房。
法定代表人:孙谷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新安寺村。
经营者:易爱国,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上诉人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12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或接受租赁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工程及设备所在地为汨罗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该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裁定违反了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的规定。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1民初1224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低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签订的《混凝土输送泵租赁合同》中就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商不成时,提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管辖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管辖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坤
审判员 罗 希
审判员 陈文清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