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民初12244号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新安寺村。
经营者:易爱国,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金晶,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雨薇,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490号312房。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建宏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设备租金5711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9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为2740.05元,此后逾期付款损失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107年10月开始,被告因承建的汨罗国际广场一期(商贸博览中心A馆)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赁混凝土输送泵设备输送混凝土。双方在20188年4月13日正式签订了《混凝土输送泵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设备的费用结算方式。现原告早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泵送义务,也与被告办理了结算,但被告尚欠原告设备租金57119元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没有支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或接受租赁设备所在地法院管械,本案工程及设备所在地在湖南省汨罗市,故本案应移送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低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混凝土输送泵租赁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协商不成时,提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范围内,双方约定的地点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正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鑫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