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市北盛镇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诉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1民初891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908.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浏阳市北盛镇奋勇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908.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满平
书记员  和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