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土木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9252号
申请人:湖南**土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99号珠江花城一期四组团5栋N单元3202房。
法定代表人:姜传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园,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俊辉,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490号312房。
法定代表人:孙谷良。
申请人湖南**土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土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为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03021504602022000××××)为申请人湖南**土木技术有限公司的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土木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旺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卿 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翠玲
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