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611民初1089号
原告:湘阴县白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阴县白马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鲁阳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果刚,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旅游南路濠河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600G013303232。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中文,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妙,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湘阴县白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湘阴白马公司)与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岳阳建设科技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湘阴白马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岳阳建设科技学校与湘阴白马公司进行工程结算,退还湘阴白马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200000元,支付湘阴白马公司工程款(暂)664583.92元(以结算为准),并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计算利息;二、判令岳阳建设科技学校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湘阴县白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更名为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庆。湘阴白马公司应以变更后的名称,即“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且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鲁阳春无权代表该公司起诉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故对湘阴白马公司提起的诉讼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湘阴县白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23元,退回原告湘阴县白马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天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颖媛
书 记 员 李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