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48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旅游南路濠河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600G013303232。(简称岳阳科技职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中文,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十七组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6405531X。
法定代表人:赵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果刚,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爱荣,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岳阳科技职业学校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湘沁公司、原审第三人吴爱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21)湘061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岳阳科技职业学校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阳科技职业学校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阳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28元,减半收取4,464元,由上诉人岳阳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石朝
审判员 胡铁霞
审判员 胡伏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