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11民初919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旅游南路濠河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600G013303232。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该学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焦中文,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6405531X。
法定代表人赵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智,湖南盛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建湘,男,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委托代理人马智,湖南盛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吴爱荣,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代理人赵民,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阳春、鲁智术、***、柳学理与被告岳阳市建设科技职业技术学校、第三人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建湘、第三人吴爱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以未提起诉讼、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唐 秧
人民陪审员 纪介一
人民陪审员 黎玉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婷
书记员赵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