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03民初992号
原告:**清,男,汉族,1950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洪,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银星村第十七组5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水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科,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晶晶,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1年3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诉被告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清以已与被告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补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清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湘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何志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