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业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望城船舶厂内3栋201号。
负责人:曾军。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518号远通大厦十一楼1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程。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为望城区丁字湾街道翻身垸村矮子塘组201号501室。
负责人:李小妹。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12民初4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银行存款3479513.35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炫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