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执9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瑞丰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新安寺社区湘江北路西杏林物流南侧房屋一栋。
负责人:杨箕裘。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518号远通大厦十一楼1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程。
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为望城区丁字湾街道翻身垸村矮子塘组201号501室。
负责人:李小妹。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沙北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瑞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区分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43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望城区分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为由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执99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文
审判员 易超群
审判员 贺 靖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拯华
书记员 张 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