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张公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恒万通建材有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6148号
原告:贵州恒万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坂镇合朋村贵州红太阳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门面**。
法定代表人:肖丽嘉,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关全,贵州非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远通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李程。
被告:胡志军,男,1974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原告贵州恒万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恒万通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恒万通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恒万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汪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明机
书 记 员  吴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