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张公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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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财保17号
申请人: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九嶷大道与梧桐路**。
法定代表人:潘尚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远通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李程。
申请人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就其保全购买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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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长沙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朱可可
审判员  姚龙武
审判员  张园园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