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张公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240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长沙市张公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刘信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张公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信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81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市张公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信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张公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信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市张公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信义支付案款179,037.8元,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张公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信义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张公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信义银行存款180,80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1,762.2元,申请执行费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二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伍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