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703执保22号
申请保全人: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常德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常德宏蕴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常德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常德宏蕴望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湘070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常德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XX的车辆予以查封或对常德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常德宏蕴望和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11332.78元的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常德霖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常德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XX的车辆予以查封或对常德望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常德宏蕴望和置业有限公司价值311332.78元的相应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郑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