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执226号
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永丰居委三组。
法定代表人:雷道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塔铁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李蕴。
被执行人:常德宏蕴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塔铁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李蕴。
关于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常德宏蕴望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常仲裁字第857号裁决已经生效,由于被执行人***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常德宏蕴望和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和多彩原浆啤酒有限公司、常德宏蕴望和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常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常仲裁字第857号裁决由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刘 锋
审判员 徐曼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小伍
书记员刘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