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民初70号
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东湖巷社区人民中路水星楼**楼****。
法定代表人:雷道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华,广东水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工业园太平大道**。
诉讼代表人:黄道田,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纯,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强,湖南合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债权经双方核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51.4元,减半收取8225.7元,由****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文晓桃
审 判 员 刘宇学
审 判 员 刘爱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芳
书 记 员 侯雨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