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常德堃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726财保2号 申请人: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永丰居委会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7449059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德堃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蒙泉镇白洋湖社区振兴商贸城11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832L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堃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等额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堃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共计80万元。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