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02执1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晋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德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湘0702民初3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1月5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没有足额存款用于偿还债务。另查明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没有开户。查询了相关产权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和其他应该登记的财产。2018年9月13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湖南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了保全,查封了其名下三套房地产,但目前不便于处置。2019年2月14日,本院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2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50万元,全部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湘0702执18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