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科辉墙材有限公司、常德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财保1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科辉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东林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王同贵,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常德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农丰村迎宾路金牛岗(多彩工艺礼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奎。
湖南省科辉墙材有限公司与常德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作出(2022)湘0725财保187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常德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350165.44元,期限为1年。因湖南省科辉墙材有限公司与常德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湖南省科辉墙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常德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科辉墙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德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350165.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艾艳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魏 稼
书 记 员 涂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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