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科辉墙材有限公司、常德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财保187号
申请人:湖南省科辉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东林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王同贵,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常德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临澧县安福镇农丰村迎宾路金牛岗(多彩工艺礼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奎。
申请人湖南省科辉墙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0165.44元,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桃源支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担保金额为350165.4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常德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350165.44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271元,由申请人湖南省科辉墙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艾艳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魏 稼
书 记 员 涂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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