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5财保4号
申请人:**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桃源县陬市镇***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临澧县安福镇农丰村迎宾路***(多彩工艺礼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市鼎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新创业园**市佳鸿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室一楼。
负责人:***。
申请人**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共计1112734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112734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21804602022000××××)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市长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共计111273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鑫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熊 淋
书 记 员 杨 博